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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教师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作者:      日期:2015-09-25      点击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文件


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9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教师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 1 8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制定 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教师年度考核工 作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 1 9






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于教师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更科学地评估教师的工作业绩,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学科建设,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科研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以及学院目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 7 9 人组成,包括院党政领导,教师代表等,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

二、考核的依据

1.当年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 数(两学期平均计算,计算方法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执行)。

2.当年教师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科研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执行)。

3.教师的其他表现,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师德表现、遵纪守法、团队精神、群众关系、参与学院公益事务等。

三、考核的等级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 个等 次。

1.教师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


(具体指标按学校规定,教学:10 /周,计 18 /学期;

科研:教授 20 /副教授 16/分讲师 12 /助教 8 分),且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达到 85 分以上,才具备参评优秀的资 格;(但教学评估综合排名在学院教师排名中居倒数 25%者不 得参评优秀。)

2.教师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且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达到 65 分以上(不包括 65 分)者,具有评为称职(合格)资格;

3.教师基本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基本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且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 60 65 分者,评为基本称职 (合格)

4.出现一级教学事故,或 1 年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或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 60 分以下者,评为不称职(合格)。

四、优秀等级的评选

1.参评优秀的资格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参加优秀等级的评选:

1)教师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基本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没有完成科研工作量不能参评优秀;

2)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以四门思政课主干课、获批的通选课(承担的思政课排名须居学院前 75%者)、研究生公共政治课、研究生专业课为准,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达到 85 分以上,且教学评估综合排名居学院教师排名前75%

3)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师德,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无出现任何教学事故和其它违纪现象。思想品德分 17 分以上。

4)积极配合学院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和学院召集的会议与重要活动。

2.优秀推选的办法 为了更好地体现客观、公平、公开、公正,对所有参评对象采用量化计分的方法:

1)教学质量排位分(占 40 分)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按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的高低进行折算排位,第一名为 100 分,第二名为 97 分,第三名为 94 分,以 3 分的差距依次类推;如前一名次与后一名次的当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相差超过 3 分,则奖励前一名次的排位分 1 分。

2)科研业绩排位分(占 40 分)对所有的参评对象,按当年完成的科研分数的高低进行排位,第一名为 100 分,第二名为 97 分,第三名为 94 分,以 3 分的差距依次类推;如前一名次与后一名次的当年完成的科研分数相差超过 10 分,则奖励前一名次的排位分 1 分。

3)同行评议分((占 10 分) 教学部全体教师对本教学部参评对象进行无记名评议,按 10 分制进行打分,取平均分计入实际得分。

4)考核工作小组评分(占 10 分) 在民意测验的基础上,每个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如本人参评,则当年应回避)对所有的参评对象按 10 分制进行打分,取平均分为该参评对象的考核工作小组评分。按学校分配的名额,得分较高并符合其他相关要求者评为优秀等级。

五、其它说明

1.思想品德考核分,不记入总分,但参评优秀等级者,

群众评议的思想品德考核分不得低于 17 分。

2.有特殊情况的其他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按学校规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等级由学校常委会决定,不参加学院的等级考核。

4.办公室人员、教辅人员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党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执行。  

5.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当年客观情况进行调整(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  

6.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