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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资产管理与 VI 产品使用 办法


作者:      日期:2015-09-24      点击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文件


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6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资产管理与 VI 产品使用

办法》的通知


2015 1 8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资产管理与 VI 产品使用办法》,现予以印发,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 1 9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资产管理与 VI 产品使用办法

第一章


学院的资产是办学的物质基础,在教学科研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起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资产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要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高等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学校的有关规定,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

第二条 对资产要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资产在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的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结合。学院由一位院领导分管资产工作,并指派一位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资产兼职管理员。

第四条  资产兼职管理员及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

起草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资产的年度计划,经费分配、使用与结算。

三、与学校资产管理处协商,负责资产的采购、供应、分配。

四、负责资产的报增、建帐、建卡和固定资产的计算机管理以及固定资产的统计和上报。

五、负责检查各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资产和各类物资报损、报废的审核、回收、利

用和上报处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933 号文精神,固定资产统计范围为:教学设备,单价在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一般设备,单价在 200 元以上(含 200 元),且耐用时间都在 1年以上。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 1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在固定资产统计范围。凡属固定资产都要在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增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的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报增手续。

第七条 计划管理

一、每年 11 月份制定下一年的资产计划,经主管资产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报设备办公室。

二、根据教学、科研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分别轻重缓


急,实事求是地制定年度计划。并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审批后上报。

三、计划外临时需要购置的资产,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都要事先向设备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技术管理

一、使用设备复杂的资产,要制定操作规程,操作人员

要先培训后上岗。

二、资产要定期维护、保养、检查、出现故障要及时修

理,不能带故障使用。教学资产完好率要保持在 80%以上。在用资产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时,应报请学院领导批准。

三、图书借阅,借阅人要办理手续,按时归还。

四、新购资产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要及时办理报增手续。

五、凡利用学院资产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障学院正

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前提。所用的资产需备案,并要按规定上交相关费用。

六、要重视技术安全方面的工作,防止技术事故发生。

第九条 资产借用

一、院内单位之间要借用资产,应互相支持。两个单位

之间要办好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借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二、学院的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学院的资产不准私人借用或变相借用。照相机、电脑、影碟机等不准以公事为名放在个人家中使用,工作需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随借随还。

四、教师因教学需要借用的资产,要办理借用手续,爱护使用。

第十条 闲置、积压的资产(两年末使用过),要主动报设备办公室,以便在校内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每年第四季度要自行清查资产,做到物卡相符,并将自查情况报设备办公室。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员

一、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管理人员名单要在设备办公室备案。

二、资产管理是一门科学,要重视培养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学习研究资产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要给他们提供学习进修机会,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十三条 重视对资产的安全工作,防火防盗防事故。

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保卫处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VI 产品、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VI 产品、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范围:


一、VI 产品是指由学校统一认定的,由教育集团统一制作的

对外交流用品。

二、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品。

如各种低值仪器、仪表、工具、教学录像带等。

三、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损坏的物资。如元件、

零配件、玻璃器皿等。

第十五条 VI 产品、低值品、易耗品由办公室建帐造册登记。每学期末要盘点 1 次,年终报总台件数和总金额,备案待查。

第十六条 低值品易耗品的库存保管,要求人库、出库手续齐全;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卡相符。要严格管理, 防止流失、积压、浪费、防火、防盗、防潮。

第十七条 微型计算机是全校使用最多的精密设备。作为维修或扩展功能使用而单独购置的配件、软件(单价在 500 元以上),按低值品的管理办法管理,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到设备办公室办报增手续。单独建帐, 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VI 产品的领用与管理

严格 VI 产品的领用与管理,因公务所需,报院长同意、 财务一支笔审签,由物管员负责领取,申请人按规定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

第十九条 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教育职工和学 生爱护国家财产,加强维护和管理,防止资产损坏、丢失, 使资产完好、有效和安全地使用,确保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院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 凡使用资产,均应遵守资产管理和安全操作 规程。发生损坏和丢失的事故时,要分清责任。属于责任事故,要根据具体情节,责任人的态度和认识、资产新旧程度和损失价值的大小分别对待,责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属于资产本身的缺陷,在使用时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坏及自然损坏,可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 成资产、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不听从指挥者;

二、不按制度擅自拆、改资产者;

三、尚未了解资产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就擅自操

作资产者;

四、由于不负责任或保管不严造成丢失,擅自将资产挪

作私用而损坏者;

五、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者。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经过


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资产的折旧年限已过或陈旧资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失;

二、因资产质量差或资产本身有缺陷,在工作过程中属自然损坏的;

三、经批准,按照资产操作规程,试行新的试验方法, 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 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五、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六、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主动如实报告,

认识较好的;

七、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

第二十三条 损失、丢失资产的责任事故在 2 人以上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二十四条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

三、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

价值。

四、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化公为私或挪作私用的,应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 12 倍赔

偿。

五、损坏、丢失资产或配件,应按照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可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下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赔偿实物。

六、根据资产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500 55 5000 元电子设备,使用 15 年,按(20

50%计价赔偿;使用 510 年按(520%计价赔偿;单

5000 元以上电子资产,可酌情减 3 10 个百分点计价赔偿。

(二)单价 500 5000 元机电设备,使用 15 年,按

2050%计价赔偿;使用 510 年按(725%计价赔偿; 单价 5000 元以上机电设备,可酌情减 3 10 个百分点计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赔偿处理的手续: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赔偿的审批权限:单价 500 元以下低值品,由单位(院、系、部、处、所、中心等)主管领导审批处理;单价 500 5000 元的资产由设备办公室审批处理;单价在 5000 元以上资产由设备办公室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根据赔偿金额多少的具体情况,由设备办公室决定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无故拖延不赔的,教工在工资内扣除,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赔偿费上交学院财务处补充设备经费。



第五章 资产报损报废制度


第二十九条 资产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

一、资产陈旧落后,失去使用价值的;

二、资产已经使用多年,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三、损坏的资产虽可修复,但维修费用接近现行市场价

格的;

四、资产经过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第三十条 资产报废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资产所在单位填写设备物资报损、报失、报废申报

表,一式两份,报设备办公室。

二、单价在 500 元以下低值品,由各单位(院、系、部、 处、所、中心等)组织鉴定,年终报设备办公室备案。

三、单价在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资产,由使用单位填表、鉴定,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设备力、公室,由设备办公室审批。单价在 5000 元以上的资产,由设备办公室审


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设备办公室办 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损报废资产和处理

一、报废资产及其他物资,都必须交回设备办公室统一

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

二、处理废旧物资所得收入全部上交校财务处补充设备

经费。

三、报废的资产需要拆零部件供维修使用的,要事先通 知设备办公室,拆后的残体要及时交设备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